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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勞動事件法》相關條文過往勞工在行政調解不成立之後,若決定循司法途徑解決,會面臨到司法程序複雜、金錢負擔大等困境,如律師費、裁判費、擔保費等,因此勞工往往容易放棄提告。而《勞動事件法》則排除了上述訴訟障礙,讓勞工得以選擇管轄所在地的法院,並且減免裁判費。
《勞動事件法》相關條文
《勞動事件法》規定,要在三個月內完成3次調解程序,進入開庭程序之後,6個月期間只有一次答辯機會,因此所費時間最長不超過9個月,與以往一開庭就耗時1~2年不同,程序簡化許多。
過往若職災補償金額比較大,通常要申請假扣押、假處分,勞工需負擔的擔保責任也相對較大,而《勞動事件法》則規範勞工最多負擔20萬標的物的擔保費即可,超過20萬的部分則予以減免,減輕勞工在訴訟時的經濟壓力。
同一爭議案若牽涉多位勞工,如關廠歇業等雇主侵害多為勞工利益之情況,過往是一案一例,如今可以一起處理,加速紛爭統一解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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