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確認符合法定資遣條件
- 歇業或轉讓
- 虧損或業務緊縮
-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
- 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勞工之必要,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
-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
2. 根據勞工年資,提前預告
- 年資未滿3個月:無規定預告期
- 年資3個月以上、未滿1年者:10日
- 年資1年以上、未滿3年者:20日
- 年資1年以上者:30日
3. 依法給付資遣費
根據勞基法第17條規定:資遣費必須在終止勞動契約(約定最後上班日)後的30日內發放,逾時恐面臨新臺幣30萬元以上、150萬元以下罰鍰。
【小提醒】 資遣費計算有新舊制之分,因此在出缺勤及薪資計算上須特別留意,建議使用薪資管理系統計算,降低人為計算錯誤率。
4. 提供勞工謀職假
在解僱預告期內,公司需提供每週最多2天的「有薪謀職假」給員工另謀出路(預告期間少於1星期,仍需提供最少2天謀職假)
5.資遣通報
勞工離職日10天前,企業應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。如遇天災等不可抗力情況,得於勞工離職3日內通報。
【03:法律給被資遣勞工的保障】
被資遣的勞工可向企業要求下列內容,以維持離職後的生活安頓:
- 資遣費
- 退休金
- 工資
- 謀職假
-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(以申請勞動部「失業給付」、「職業訓練生活津貼」、「提早就業獎勵津貼」等相關補助)
【04:資遣≠解僱(開除)!以下情況免給資遣費】
若勞工有以下任一行為,僱主則可以不經預告且無需負擔資遣費,直接解僱(開除)該員工:
-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,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。
- 對於雇主、雇主家屬、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,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。
-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,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。
-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,情節重大者。
- 故意損耗機器、工具、原料、產品,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,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、營業上之秘密,致雇主受有損害者。
- 無正當理由曠工三日,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。
除第5點外,以上情況僱主需於「知悉其情形起30日內」開除該勞工,超過期限則視為不合法解僱。因開除與資遣不同,僱主仍需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與服務證明給勞工,但不需要提前進行資遣通報。
當確定資遣員工時,從一開始的資遣理由與預告,中間的資遣程序,到最後的雇主義務履行,都必須合乎相關法令規定執行,避免違法的情形發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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